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专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十三年 全流程代理 免您后顾之忧 更多实务信息请扫描右侧公众号
案例:
刘某,男,1946年7月出生,某县麻纺厂破产失业职工(曾在该县化肥厂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十年),1999年企业破产后,刘某一直以个体户名义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1年7月刘某达到55周岁,即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退休待遇审核申请,并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退休申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其退休时,以刘某档案所记载的80年代从事的特殊工种记录的材料不全为由,没有批准其提前退休。申请人于2001年11月提供齐有关材料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刘某提前退休,并确定待遇从2002年1月起发给。刘某对此不服,随即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理、调查、作出了变更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决定的条款,明确其退休时间应从2001年8月起算,并同时开始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批准退休时间是不是职工退休的时间。关于职工退休的时间和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案中刘某既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又于2001年7月达到了退休的时间,且于2001年7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待遇审核申请的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退休申请。尽管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查证刘某的有关退休资料于2001年12月才批准刘某退休,但刘某的退休时间依然是2001年8月,而不是2001年12月。可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变更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刘某退休决定的条款,明确刘某退休时间应从2001年8月起算,并同时开始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