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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定残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时间:2016/12/17 8:27:0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按照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到3543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到2834.4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到21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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