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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引第二号:劳动者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
时间:2022/2/7 8:56:4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本文更新于2022年2月7日

  证据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反驳劳动者主张,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出裁决的依据,在劳动仲裁程序处理核心地位。实务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因提供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为此,特发布本指引。本指引不代表官方立场。

    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一般提交如下证据: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XXXX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各类证据的提交要求详见公众号“北京劳动仲裁圈”(ID:bjzhongcai)《仲裁助手》菜单下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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